2016年至2019年,楊某某先后出資設立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和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,兩家公司從事的經營范圍中均有醫療器械銷售和醫療設備銷售項目,楊某某是該兩家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。
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,楊某某以公司名義向醴陵市兩家醫院銷售心內科高值耗材產品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楊某某分別通過兩家醫院的科室負責人譚某、黃某等人向介入室、心血管等相關科室給予回扣。
經查,楊某某向兩家醫院相關科室給予回扣累計100余萬元,其銷售的耗材產品違規獲利190余萬元。楊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以回扣的方式給予國有事業單位相關科室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對單位行賄罪。
2022年12月,楊某某因犯對單位行賄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;違法所得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其余涉案單位和人員另案處理。
紀法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,包括貪污罪,挪用公款罪,受賄罪,單位受賄罪,利用影響力受賄罪,行賄罪,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,對單位行賄罪,介紹賄賂罪,單位行賄罪,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,隱瞞境外存款罪,私分國有資產罪,私分罰沒財物罪,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,挪用資金罪,對外國公職人員、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,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給予國家機關、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以財物的,或者在經濟往來中,違反國家規定,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、手續費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。
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(案例提供:湖南省醴陵市紀委監委漫畫:王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