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經衡陽市委批準,衡陽市紀委監委對常寧市委原常委、政法委書記張昕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。
經查,張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,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,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;違反組織紀律,在組織進行函詢時,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;違反工作紀律,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;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涉嫌受賄犯罪;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騙取本單位財物,涉嫌貪污犯罪。
張昕身為黨員領導干部,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,目無法紀,心無敬畏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、不收手,情節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經衡陽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衡陽市委批準,決定給予張昕開除黨籍處分;由衡陽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一并移送。